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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开启“蜗牛”办案模式:审查破产申请一年半没动静!

来源:2025-05-22

作者:涂商蓓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三十日。

但是,成都市中级法院及其金牛区法院,居然对申请中铁三局桥隧公司破产的材料审查了近一年半,至今连一丁点儿动静都没有,似乎啥事都没有发生过,“蜗牛”办案模式就此开启,让民营企业苦不堪言。

央企无力偿债被申请破产

2017年6月,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铁三局”)将其承建的位于福建三明兴泉铁路的三个隧道工程发包给福建岚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岚星公司”),岚星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中铁三局账户转账了三个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保证金,共计60万元。

2020年6月,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全部完工。2020年5月1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20年5月16日,中铁三局应付款项为4849.7万元,已付2000万元,欠付款项为2849.5万元,发票税率由中铁三局承担。

2022年7月25日,双方结算确认截至2022年6月份,中铁三局尚欠款项为2549.5万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上述项目应预留的质保金为417万元,扣除该项费用后,中铁三局还应支付欠款2132余万元,并返还农民工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60万元。但中铁三局一直未予以支付,经多次催讨未果,岚星公司不得不于2023年3月起诉至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6月26日,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闽86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岚星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 544850及逾期付款损失,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农民工保证金6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判决生效后,中铁三局未主动履行工程款支付及保证金返还义务,岚星公司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期间,经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中铁三局桥隧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科技产业园金凤凰大道666号A10栋1单元1层1号、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666号12栋2单元1层2号的房产及其名下100部车辆均被金牛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其他法院包括本案纷纷轮候查封了上述财产,但至今上述财产仍未启动拍卖程序,而岚星公司的执行案件并无相应处置权,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为失信人员的同时,于2023年12月13日对该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桥隧公司名下负有执行义务的案件约74个,执行标的达2亿多元,截至2023年年底,岚星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共计2005余万元,中铁三局桥隧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中铁三局桥隧公司名下的财产远远不足以清偿其负担的债务,无法清偿岚星公司的债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已符合破产条件。

据此,申请执行人岚星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及生效判决的权威,通过破产处置被执行人中铁三局桥隧公司名下财产,提升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率,特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6日向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递交申请,申请将该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成都法院开启“蜗牛”办案模式

2024年年初,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将岚星公司的破产申请移送成都中院审查。成功接收破产申请材料的成都中院,于2024年3月12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2024)川01破申7号《立案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公示该院已对上述破产申请登记立案。

2024年4月1日,成都中院作出(2024)川0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中铁三局桥隧公司的登记机关为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案应由金牛区法院管辖,并据此裁定将案件移送金牛法院审查。案件材料被移送金牛法院后,仿佛石沉大海、渺无音讯。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受理的裁定,有以下三种情况:(1)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裁定受理。(2)经审查认为材料有欠缺,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自收到更正或补充材料的次日起在规定期间内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未予更正、补充导致法院无法就符合破产原因作出初步判断的,可以视为撤回申请。(3)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原因的规定,又不需要更正、补充的,或者经更正、补充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本破产申请案,从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将案件移送成都中院,再到成都中院裁定移送金牛法院,前后长达近一年半时间,作为债务人的中铁三局桥隧公司,从未向法院提出过任何“具备清偿能力”“未达到破产条件”的异议,破产申请人岚星公司也未接到中铁三局桥隧公司的任何异议。然而,在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无限期拖延的情况下,金牛法院在接受成都中院的材料移送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作出受理裁定,也未作出不受理裁定,公然司法不作为。金牛法院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企业破产法》。

中铁三局与中央唱反调?民企苦不堪言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签署第802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工程款支付问题上,《条例》将带来颠覆性改变。

《条例》规定,大型国有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严禁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或按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

根据上述国务院令,中铁三局桥隧公司向债权人岚星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期限至迟不得超过60日。但实际上,中铁三局对岚星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一欠就是三年。

更不要脸的是,中铁三局还“一边做婊子一边立牌坊”,竟然还像模像样地公开发布《欠薪欠款维权告知书》,也不知道他们一帮人想要骗谁。

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已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谁让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谁就得付出代价,这是挽救地方营商环境、法治环境最好的机会。

但在本案中,就算岚星公司拿到法院胜诉判决,也照样执行不到工程款项,从而导致岚星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苦不堪言。

本来,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经济基础,央企充分发挥着“顶梁柱”作用,“国家队”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前进步伐的重要力量。但到了中铁三局桥隧公司,表现出来的却是拖民营企业发展后腿、毫无社会责任担当、公然对抗国务院第802号令和民营经济促进法,公然与中央唱反调的负面形象。

中铁三局的行为,已广泛引发公众质疑:央企的诚信和担当何在?

现实证明,作为堂堂央企的中铁三局桥隧公司,如今其经营、信用已双双破产,成都金牛法院更是与之沆瀣一气,故意开启“蜗牛”办案模式,公然包庇不作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为何成都会出现如此奇异现象?难道金牛法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外之地?

为此,希望上级法院和纪委监委介入调查,维护法治权威和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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